【判決背後的推手——謝靜恒法官】
做了這麼多年的律師,我無數次在法庭上、論文裡、演講時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這份判決確立了「性自主決定權」的核心價值,強調「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的法律精神,並且首次在性侵案件中明確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強調性侵害審判應該採取「去污名化」的角度,避免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
110台上1781這件案件是什麼?
這起案件涉及妨害性自主,法院認定這件案件被害人屬於「非出於自願」的狀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
1. 沉默不等於同意,未反抗不代表自願。
2. 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性行為應以「積極、自由的同意」為標準。
3. 「No means No」已不夠,應該推進至「Only Yes means Yes」的原則,任何模糊的態度都不能推定為同意。
4. 法官應避免基於刻板印象審判,不能因被害人的行為、衣著、反應來推測其「是否符合受害人形象」。
這份判決最大突破點,是首度明確採取「積極同意」的概念,也引用《CEDAW》,確認性侵案件審理應該符合國際人權標準。過去,社會普遍對性侵害案件存在「被害人有責」的偏見,例如「當時為什麼不反抗?」、「為什麼還跟加害人有聯絡?」這些思維都可能導致司法判決的系統性不公正。而這份判決強調,法官在審理性侵案件時,應該摒除這種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推論,讓法律真正站在保護被害人的立場。
這個判決出爐之後,也引發了學界與實務圈的許多討論。
2025年3月7日,在桃園地方法院舉辦的法官在院研習課程上,我終於見到了這份判決的主筆法官——謝靜恒法官!
謝法官已經從最高法院退休,但他仍持續在司法與學術領域深耕,推動性別平權的法律改革。就是有這些法官在法院體系內的持續協助,當然也是律師反覆的爭取,讓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條文,而是推動社會前進的信念與價值。
唯有堅持,才能讓公平與正義不只是理想,而是社會的日常。
致敬每一位在性平道路上努力的夥伴!我們一起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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