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父母原則:離婚法律與親情的平衡】
【友善父母原則:離婚法律與親情的平衡】 開工第一次開庭就是前往嘉義! 最近接到好幾個嘉義的案件,都是家事離婚案件或子女親權案件。在嘉義參與家事離婚案件的調解與開庭,每一次的經驗都讓我對這座城市和當地的司法體系有更深的感觸。 嘉義不僅僅風景優美,道路筆直寬敞,更難能可貴的是,法院內的調解委員和法庭人員展現出對每一對面臨婚姻破裂的配偶的真誠關懷。他們不只是著眼於法律程序,更在意雙方能否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案,並盡可能減少對孩子的影響,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始終被放在最重要的第一順位考量。 *法律中的「子女最佳利益」 在《民法》中,關於父母子女關係、婚姻關係,都圍繞著一個重大的主題: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這個核心原則,特別是在離婚涉及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等爭議時,反覆被提起,子女就算不是這些案件的當事人,但怎麼樣能夠保障子女權益,還是法院關注的核心。法院的調解與訴訟程序,都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父母的教養能力,子女的年齡多大,有什麼與需求,子女與父母的情感連結程度,也會重視子女的意願,來做出最符合其身心健康與未來發展的決定。 這次調解的時候,調解委員也提到,有很多沒跟子女一起住的父母,在探視的時候常常會做出有點可愛但又荒謬的行為,例如幫已經上小學的小孩買了非常不符合年齡需求的幼兒玩具,讓另一方啼笑皆非:「你以為小孩幾歲了啊?」;但這其實是因為,沒有同住的父母,已經無法貼身了解子女的需求,這時候雙方的合作溝通就會變得非常重要。 *友善父母原則:合作才是真正的為孩子好 近年來,「友善父母」(Friendly Parent Rule)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離婚的雙親常常難免對小孩抱怨對方,甚至挑撥離間小孩的意願。 友善父母原則,強調父母在離婚後,不管雙方之間有多破裂,都還是小孩的雙親,不應該把小孩當成爭奪的工具,也不應幼稚地跟小孩「爭寵」,應該儘量維持彼此的合作關係,避免因為個人恩怨而阻礙另一方與子女的正常互動。法院也會考量哪一方更能夠支持子女與對方父母維持良好關係,作為判斷監護權歸屬的重要依據。畢竟,對孩子而言,父母的愛不應該因婚姻的終結而打折。 要特別注意,在離婚涉及到子女監護權...